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宏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080号 申请人:佛山宏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有为大道28号都市晴园***07号B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1PH5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213房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DFHY9H。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宏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6721.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宏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6721.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03.61元,由申请人佛山宏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