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610号
申请人:佛山市***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红沙高新技术开发区华沙路东侧自编86号厂房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0HB7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213房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DFHY9H。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406-4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0196783Q。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64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64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73.2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