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6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红沙高新技术开发区华沙路东侧自编86号厂房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0HB7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213房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DFHY9H。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761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6340********的银行存款410649.09元。现佛山市***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6340********的银行存款410649.0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