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昆仑家具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0802民初1527号
原告安徽昆仑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昆仑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1元,减半收取计1595.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方 畅
书记员 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