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1128号
原告:***赢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A区1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3EQ8B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袁XX,男,汉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赢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赢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