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503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新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民终3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新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022651.43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4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1311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系列执行案件,已依法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新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书面向本院递交了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计算的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拖欠货款1022651.4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1072923.78元。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86085.78元,扣收案件执行费13112元后,余款1072973.7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新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其余利息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新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司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03执1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6月25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