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5922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路街道中华路与仓城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赖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2025年7月29日,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