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504号
原告:**经济开发区金凯旋门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市**义乌国际商贸城28街22287、22288、22289号。
经营者:方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梅,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融财富中心A座办公楼13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尚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巷浦路1233号5号房。
法定代表人:汪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经济开发区金凯旋门业经营部与被告恒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济开发区金凯旋门业经营部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经济开发区金凯旋门业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开发区金凯旋门业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永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