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1728号
原告:***,女,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江苏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汪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娟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婧萱
书 记 员 张婧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