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1728号

原告:***,女,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江苏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汪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娟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婧萱

书 记 员 张婧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