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11民初5215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江苏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昆山市花桥镇巷浦路****房。
法定代表人:汪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振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振泰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