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豪山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执412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豪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钱坝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25979089XO。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丰泽商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89359U。 法定代表人候大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豪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民终53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50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以及委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5383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林 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