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立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执224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立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友元。
委托代理人邵玉竹,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邹卫华,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
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宗泽北路**iv>
法定代表人朱春来
被执行人云南新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中轴大厦**>
法定代表人薛金根。
申请执行人云南立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云南新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立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余款321万元和延迟交付工程款的损失30万元。被告云南新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所列被告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范围内向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6418元,减半交纳18209元,由原告云南立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5元,由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云南新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264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立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余款3210000元和延迟交付工程款的损失300000元;被执行人云南新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264元;应交执行费3750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356476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减交执行费18750元,经审批,予以减交。并于同日到本院缴纳了执行费187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2020年9月2日作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2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执行员  肖 杰
书记员  荆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