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立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良迈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5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立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53853W。
法定代表人:张友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卫华、邵玉竹,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营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82357404P。
委托代理人:王磊,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云南立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20)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拓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云南立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112518.92元及自2014年3月14日起的利息、仲裁费16655元,执行费16745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个,暂无存款。***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涉(2018)云0125执1078号、(2020)云0125执992号、(2020)云0125执993号等案,本院依法对其开发的位于宜良县昆石公路“昆明泛亚农资商贸物流中心”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因无人竞买流拍,现仍查封项目东区180套房屋。经本院主持协商,双方未能达成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起拍卖请求。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现阶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25执6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普 焱
审 判 员  蒋 伦
人民陪审员  叶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伟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