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民申65号
再审申请人洱源县牛街太平永兴红砖厂(以下简称永兴红砖厂)因与被申请人大理州宝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隆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终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兴红砖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刘会全审判员邹丽琼审判员宗茂春
书记员 徐 铃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