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宝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洱源县牛街太平永兴红砖厂、大理州宝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29民再13号
再审申请人永兴红砖厂与被申请人宝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洱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于2019年3月3日作出(2019)云2930民初8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宝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云29民终618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永兴红砖厂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审,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2020)云民申65号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彪主审,审判员段冲参加审理,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戴毓川、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再审申请人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本院(2019)云29民终61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事实及理由:1、表见代理成立,宝隆公司属于红砖买受人。李继前、张召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程款的拨付与结算、订购材料等事宜,该工程是在二人的管理运作下竣工,再审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已给李继前、张召授权,或者二人已获得被申请人的同意,宝隆公司与李继前、张召的挂靠关系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2、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3、一、二审宝隆公司没有提追加李继前和张召为当事人且表见代理是成立的,没有必要追加二人为当事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购买红砖的货款是否应由宝隆公司支付。要解决该争议需要查清宝隆公司和张召、李继前之间的关系和张召接收砖料的事实,从而分清责任。原一审认定张召和李继前购买红砖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仅仅依据“宝隆公司自认在项目的管理运作、建设、结算、支付都是由二人完成”从该自认的内容来看并不能完全排除双方存在其他经营模式的可能。二审对宝隆公司和张召、李继前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查明。收料单上收料人的签名是否是张召、有无委托书原件、宝隆公司和张召、李继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该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关键,但一、二审均未查明。要查明上述三个关键问题,就应当把张召和李继前追加作为当事人。故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应予纠正。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云29民终618号民事判决和洱源县人民法院(2019)云2930民初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洱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阳 审 判 员 段冲 审 判 员 王彪
书记员代 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