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2901民初4723号
原告大理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州宝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大理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5元,减半收取1,677.5元,由原告大理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字荣芳
法官助理高大为
书记员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