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925行审19号
申请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西花园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射阳县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射阳县浩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射海路。
法定代表人路跃飞,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射建罚字[2016]第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射阳县浩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6055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查期间,行政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准予撤回申请裁定。现申请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长许多
审判员夏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夷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