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2执保30号
申请人:西山区海口明亮石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KWCH79C。
经营者:***。
经营场所:海口镇桃树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海口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7675265。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人西山区海口明亮石料加工厂与被申请人昆明海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山区海口明亮石料加工厂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海口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704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20460253000019000003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西山区海口明亮石料加工厂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山区海口明亮石料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昆明海口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7043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山区海口明亮石料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游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