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056号
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
法定代表人:胡佐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池华街332号丰盛九玺天城9号楼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郦政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其炳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