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8279号
原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池华街332号丰盛九玺天城9号楼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郦政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红,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叶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