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执2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区**墩镇文星桥**,组织机构代码:749475622。

法定代表人郦政为。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月4日出,住杭州市**湖区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损失85000元(自2015年7月31日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此后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83元、执行费132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浙A×××××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出入境、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并邀请其进行执行研判,该公司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6执24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波

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梦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