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8662号
原告:北京***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5号楼4层433号。
法定代表人:毛刚兵。
被告:行云数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唐毅。
原告北京***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行云数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余亚宇
书 记 员 毕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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