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3892号
原告: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028880。
法定代表人:单宝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利,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村委会西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2867858G。
原告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洁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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