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77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0288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村委会西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2867858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23892号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23892号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周 益 审 判 员 吕 鑫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考 书 记 员 陈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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