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77号
原告:成都泽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尚凌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屈,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法定代表人:袁文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燕,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泽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泽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1月13日签收我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按原告成都泽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泽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