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4财保113号
申请人:昆明市呈贡区同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办事处下庄社区居委会大梨园村大坝菁土地。
经营者:**,女,1981年5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邬煜。
被申请人:**,男,199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申请人昆明市呈贡区同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81534.14元的财产,并提供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1781534.14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1534.14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普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