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2782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邬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747元全额退还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2676元全额退还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
审判员 起瑞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