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

璧山区梓欣建筑设备租赁站、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407号 申请人:璧山区梓欣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正石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QF4NXM。 经营者:***,女,汉族,1951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璧山县。 被申请人: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太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89366K。 法定代表人:邬煜。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甘肃省通渭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5401号申请人璧山区梓欣建筑设备租赁站诉***、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4562.2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璧山区梓欣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4562.26元的财产。 保全费2243元,申请人璧山区梓欣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