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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合肥鸿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辖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朝阳,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鸿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黄金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楼第****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尚朝阳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2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管辖条款属被上诉人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该协议无效。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仍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涉案书面约定为通过www.amazom.cn网站上购买产品引起或服务相关的任何形式的任何争议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属对管辖约定不明。被上诉人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以邮寄的方式向上诉人交付的商品,收货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上海XX大学西区XX幢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201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俞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林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