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辽0404行初117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琥珀泉2号。
法定代表人夏红军,系该院院长。
第三人辽宁中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二路3-1号北侧。
法定代表人胡军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及第三人辽宁中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因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 勇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姚泓名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