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3民初7112号
申请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4606582Y。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申请人:大连丽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政府办公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245471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丽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大连丽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交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803117.73元(账号为:212060010018170014401)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大连丽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交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803117.73元(账号为:21206001001817001440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于长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