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3民初7112号之一
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4606582Y。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大连丽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政府办公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245471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丽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6元、保全费4536元,由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长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