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法立保字第369号
原告:云南洪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吴井街道办事处*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号顺城西塔****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洪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原告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