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洪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洪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2执1827号
申请执行人:*南洪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吴井街道办事处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税碧玉,*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3号顺城写字楼西塔21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洪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215600元,未受偿人民币12156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武*春
执行员*昆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曹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