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华禄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罗平县华禄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4民初664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刚华,云南腊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罗平县华禄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红刚
住所: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罗平县华禄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4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毛耀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