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4民初922号
原告:罗平县生辉建筑用材出租服务部。住所地:罗平县罗雄镇花海大道响水洞。
经营者:李毅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云南腊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平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平县腊山街道红星北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唐红刚。
被告:***,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男,1981年3月1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罗平县生辉建筑用材出租服务部与被告罗平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罗平县生辉建筑用材出租服务部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平县生辉建筑用材出租服务部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平县生辉建筑用材出租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罗平县生辉建筑用材出租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邱桂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