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4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乾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科技花园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小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408A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吉林省乾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小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1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乾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省乾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乾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乾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明
审判员 李 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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