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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腾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执异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立双,山东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山东宇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腾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润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航信大厦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志,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程程,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腾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0年7月3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立双、王菲,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志、宫程程参加听证。

申请人执行人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称,据调查,被执行人济南腾祺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4日,2015年3月5日,原股东山东腾祺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中明确,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独资股东,认缴出资5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5年3月5日。但申请人并未将出资款实际缴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被执行人济南腾骐置业有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被执行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联创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一、济南腾骐公司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均以实缴到位。中航信托公司是从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骐公司)处受让的济南腾骐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在受让前,山东腾骐公司已经实缴了全部5000万元的出资。一因此不存在中航信托公司认缴出资而未实缴的情形。

二,联创公司以中航信托公司为济南腾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联创公司未证明济南腾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中航信托公司济南同期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中航信托公司是由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正规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范,并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不可能存在、事实上也不存在与济南腾骐公司有财产混同的情形。

三、中航信托公司受让的股权为“明股实债”,其与山东腾骐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股权让与担保。因此,中航信托公司并非济南腾骐公司的真实股东。

中航信托公司与山东腾骐公司签订的《中航信托?天启706号山东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转让与回购合同》,明确约定了山东腾骐公司负有回购义务,且回购价格为中航信托受让股权的价格,加上相当于利息的行权费。中航信托公司也并不参与和实际控制济南腾骐公司的经营管理。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以案涉股权为中航信托公司出借给山东腾骐公司的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因此中航信托公司取得的股权为“明股实债”。双方的“股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实质为股权让与担保。因此中航信托公司并非济南腾骐公司的真实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也作出相同的规定。

四、即使追加中航信托公司为被执行人,也只能以“中航信托?天启706号山东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天启706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产承担责任。

中航信托公司是以“天启706信托计划”受托人的名义与山东腾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与回购协议”。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均为“天启706号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受让后形成的股权也为“天启706路号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因此,即使将中航信托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也只能有“天启706路号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产承担责任,而不能由中航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联创公司申请追加中航信托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本院调查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腾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的(2019)鲁01民终5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济南腾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联创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现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220万元及违约金(以2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7年8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019年11月15日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济南腾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济南腾祺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4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2011年9月5日。2015年2月12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腾祺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航信托?天启706号山东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山东腾祺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转让人(回购人)将其持有的被执行人100%股权以5000万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5日,山东腾祺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中明确,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独资股东,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济南腾祺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以上事实有济南腾骐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中航信托?天启706号山东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济南腾祺置业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执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01民终5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证明济南腾祺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执行人济南腾祺置业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腾祺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中航信托?天启706号山东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属于本异议审查范围。

综上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履行(2019)鲁01民终5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华 勇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许 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