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宸国际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国际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5197号
原告:**国际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80938331。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曹,住所地山东省曹县文化路西段路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韩冰,局长。
原告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3元,由山东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