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191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民政局,住所地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11层B、C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路遥,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2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群,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民政局与被执行人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9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民政局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9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曲劲松
审判员*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