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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5417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辉,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心光,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李福弟,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聪聪,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立双,山东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心光、李福弟、***及第三人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80元,减半收取8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
人民陪审员  李健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阎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