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民初1048号
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62号泰达MSD-B1-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5114383X。
法定代表人:高继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锐,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伟,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42041824。
法定代表人:王海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莹嫣,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乐,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研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乘用车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汽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锐,以及被告力帆乘用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莹嫣、罗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汽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力帆乘用车公司向原告中汽研公司支付欠付款项40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0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力帆乘用车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了《力帆BC183项目整车NVH正向开发项目》、《力帆BC183车型碰撞安全性能开发项目》、《力帆BC183项目异响正向开发项目》、《力帆BC183底盘操稳性能开发项目》、《力帆BC183项目耐久性能开发项目》、《力帆BC183项目整车热管理性能开发项目》、《力帆BC183项目整车空气动力学正向开发项目》、《力帆BC183项目感知质量性能价格比发项目》,一共八份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前期研究开发工作,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2019年7月25日,双方就上述四份合同所涉内容及未付款项进行协商后,书面签订了《BC183项目性能委外开发工作量确认-天汽研》单证,对于被告拖欠原告的总费用405万元予以签字确认,但签订完该单证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力帆乘用车公司答辩称:原告确已完成涉案合同项下405万元的工作量,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的约定,原告每完成每个节点后提交报告经被告审核无误后,在收到原告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现上述款项未达到支付节点,被告亦未收到原告的发票,故,涉案款项不应当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1月26日,力帆乘用车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中汽研公司(乙方、研究开发人)签订了《力帆BC183项目整车NVH正向开发项目》、《力帆BC183车型-碰撞安全性能开发项目》、《力帆BC183项目异响正向开发项目》、《力帆BC183底盘操稳性能开发项目》、《力帆BC183项目耐久性能开发项目》、《力帆BC183项目-整车热管理性能正向开发项目》及《力帆BC183项目整车空气动学性能正向开发项目》,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力帆BC183项目相应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研究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合同款项均由甲方分期按节点进行支付(一次、分期或提成);每个节点完成后,提交相关报告,经甲方确认后,甲方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乙方。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节点支付(乙方先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以下节点支付款项)。上述合同的付款节点分别如下:
《力帆BC183项目整车NVH正向开发项目》中,力帆BC183项目整车NVH正向开发项目HEV车型、48V车型、REEV车型、EV车型的付款节点安排均如下:合同及附件签订,乙方提供技术方案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Phase1概念设计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Phase2工程设计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30%;Phase3样车优化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35%;Phase4量产支持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5%。
《力帆BC183车型-碰撞安全性能开发项目》中,力帆BC183车型-碰撞安全性能开发项目HEV车型付款节点安排如下:合同及附件签订,乙方提供技术方案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第一、二、三阶段分析(M0、M1、M2O数据)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30%;第一、二轮试验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20%;第三轮试验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碰撞安全法规项认证试验通过,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经C-NCAP正式评价满足5星,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20%。48V车型、REEV车型、EV车型的免费执行工作。
《力帆BC183项目异响正向开发项目》中,力帆BC183项目异向正向开发项目HEV车型付款节点安排如下:合同及附件签订,乙方提供技术方案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概念设计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工程设计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30%;样车优化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30%;量产支持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20%;经C-NCAP正式评价满足5星,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力帆BC183项目异向正向开发项目48V车型、REEV车型及EV车型付款节点安排均如下: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启动该车型项目,并完成全部工作,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0%。
《力帆BC183底盘操稳性能开发项目》中,力帆BC183底盘操稳性能开发项目HEV车型、48V车型、REEV车型、EV车型的付款节点安排均如下:合同及附件签订,乙方提供技术方案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性能目标设定及分解,性能技术方案确定,并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30%;杂合车匹配验收完成,并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20%;工装车匹配验收完成,并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30%;量产车一致性检查及问题整改,并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
《力帆BC183项目耐久性能开发项目》中,力帆BC183项目耐久性能开发项目HEV车型付款节点安排如下:合同及附件签订,乙方提供技术方案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详细设计阶段完成并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35%;第三轮路试完成并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35%;HEV车型SOP和知识分享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20%。此项目基于基础车型HEV的拓展车型即48V车型、REEV车型、EV车型中涉及的全部工作由乙方免费执行。
《力帆BC183项目-整车热管理性能正向开发项目》中,力帆BC183项目-整车热管理性能正向开发项目HEV车型、48V车型、REEV车型、EV车型的付款节点安排均如下:合同及附件签订,乙方提供技术方案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概念设计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详细设计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30%;样车验证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30%;量产支持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20%。
《力帆BC183项目整车空气动学性能正向开发项目》中,力帆BC183项目整车空气动学性能正向开发项目HEV车型的付款节点安排如下:合同及附件签订,乙方提供技术方案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概念设计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20%;详细设计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30%;样车验证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20%;量产支持阶段完成,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20%。力帆BC183项目整车空气动学性能正向开发项目EV车型的付款节点安排如下: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启动该车型项目,并完成全部工作,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支付100%。48V车型、REEV车型免费执行工作。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完成了部分工作量,现上述合同均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双方于2019年7月25日签字确认的《BC183项目性能委外开发工作量确认-天汽研》显示,NVH正向开发的工作完成情况为:BC183轿车HEV车型、48V车型、REEV车型、EV车型的杆车测试及目标设定阶段及数模检查阶段的工作量分别完成90%及30%,对应的合同价值分别为26.5万元及6.3万元,BC183轿车HEV车型、48V车型、REEV车型的CAE分析阶段(结构、路口噪)、风噪及进排气的工作量分别完成了20%、70%及20%,对应的合同价值分别为20万元、16.8万元及4万元,20%EV车型的悬置的工作量完成30%,对应的合同价值为2.1万元。声学包开发的工作完成情况为:BC183轿车HEV车型、48V车型、REEV车型、EV车型的概念设计阶段和CAE分析阶段分别完成100%和5%,对应的合同价值为24万元及6万元。关门声品质的工作完成情况为:BC183轿车HEV车型、48V车型、REEV车型的概念设计阶段完成95%,对应的合同价值为15万元。已产生工量总计费120.7万元。碰撞安全的工作完成情况为:BC183轿车HEV车型、48V车型、REEV车型、EV车型的整车结构模型搭建、C-NCAP开发、C-IASI保险指数开发及行人保护开发分别为50%、30%、10%及20%,对应合同价值分别为13万元、38.4万元、9.10万元及16万元。异响的工作完成情况为:BC183轿车HEV车型的概念设计阶段完成100%及异响数据检查完成30%,对应合同价值分别为3万元及3万元。底盘调校的工作完成情况为:BC183轿车HEV车型的行驶性能主客观测试试验报告及原始数据、动力学模型及建模报告、动力学模型分析报告(设计合理性分析)、性能目标设定及分解报告均完成100%,对应合同价值分别为10万元、12万元、4万元及4万元,共30万元。结构耐久的工作完成情况为:BC183轿车HEV车型、48V车型、REEV车型、EV车型的刚度强度分析评估、基于传统标准载荷的疲劳分析及开闭件疲劳分析、弹性元件特性试验、刚度强度分析评估、Mulecar谱采集试验分别完成了100%、50%、100%、100%及40%,对应合同价值分别为0.5万元、2万元、9万元、0.5万元及19.2万元,共31.2万元。热管理的工作完成情况为:BC183轿车HEV车型的对标车解析(协助),发动机/变速箱/进气系统冷却开发、含系统匹配、一维三维仿真、控制策略等,造型及整车数据检验及进气、排气、燃油系统相关CFD仿真分析优化分别为100%、26%、67%及22%,对应合同价值分别为2万元、5.9万元、1.2万元及3.4万元。BC183轿车HEV车型及EV车型的技术方案及目标书分别为82%及45%,对应的合同价值为1.4万元;电池包冷却/回执系统开发,含系统匹配、一维三维仿真、控制策略等分别完成20%及14%,对应合同价值为20.5万元;三电系统(除电池包)冷却开发,含系统匹配、一维三维仿真、控制策略分别为34%及32%,对应合同价值为7万元;空调系统性能开发,含系统匹配、一维三维仿真、控制策略分别为15%及9%,对应合同价值为17.5万元;温度场仿真分析优化分别为33%及18%,对应合同价值为12.4万元,共71.3万元。空气动力学的工作完成情况为:BC183轿车HEV车型的目标定义及分解、造型效果图分析优化、CAS1分析及优化、总布置约束指标及详细设计第一阶段分析及优化均为100%,CAS2分析用优化为70%及阶段总结为50%,对应合同价值分别为2.2万元、6.4万元、16.5万元、2.2万元、19.2万元、11.55万元及1.1万元,共59.15万元。感知质量的工作完成情况为:第二轮内外CAS评价及建议方案完成70%,对应的合同价值为10.15万元。上述完成的工作量对应合同价值共405万元。被告认可原告完成了上述工作量,但认为所产生的合同款项未达到支付节点。
以上事实,有《力帆BC183项目整车NVH正向开发项目》、《力帆BC183车型-碰撞安全性能开发项目》、《力帆BC183项目异响正向开发项目》、《力帆BC183底盘操稳性能开发项目》、《力帆BC183项目耐久性能开发项目》、《力帆BC183项目-整车热管理性能正向开发项目》、《力帆BC183项目整车空气动学性能正向开发项目》、《BC183项目性能委外开发工作量确认-天汽研》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合同价款405万元。对于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合同均处于中止状态,原告已完成价值405万元的研发工作量。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要求解除合同,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依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来确定。涉案合同中对于被告支付委托研发款项的节点进行了明确约定,并未约定原告支付委托研发款项以完成的工作量作为支付依据,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已完成的工作量所对应的合同价值,请求被告支付405万元研发款项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进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原告并未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合同款项,亦未就该主张进行相应的举证,因此,对于原告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的付款条件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支付上述款项,本院不予审理,原告可以就此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200元,由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琰
人民陪审员  刘代红
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