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3434号
申请执行人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62号泰达MSD-B1-1907。
法定代表人王建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好、于文庆,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四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3978667。
法定代表人赵升洲。
申请执行人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财产暂不能处置。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只能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434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外
审 判 员 付建安
审 判 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屈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