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5166号
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5114383X),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62号泰达MSD-B1-1907。
法定代表人:王建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庆,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295779134),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秦荣华。
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