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奇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初57号
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金融街西区6号楼402-4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伟,男,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伟,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北街道齐众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
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奇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以被告奇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1元,减半收取1710.5元,由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玉敏
审判员  王善文
审判员  郝全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