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海。
被执行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华。
申请执行人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常熟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李建波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