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7013号
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62号泰达MSD-B1-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5114383X。
法定代表人:高继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庆,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诚光工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50717W。
法定代表人:曾洪华。
上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赵 宏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丽萍(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