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6490号
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金融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5114383X。
法定代表人:王建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鹤平,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镇慧科路**用代码91120112718269244P。
法定代表人:郭成平,经理。
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2022年2月7日,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本院电话通知开庭时间地点及说明案件情况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93.5元,由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