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工程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

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宝能(广州)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2民初31026号 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金融街西区6号楼402-4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能(广州)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翠街59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广州)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6月27日,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宝能(广州)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已签订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