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翔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耐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飞翔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发文稿头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承办部门





高新区





案 号





(2021)苏1084民初4243号













稿





承办人/法官助理









稿





限特定案件/事项















限特定案件/事项































法官签署





审判长/独任法官





参审法官/陪审员





承办人/参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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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网理由)











校 对





法官助理/书记员





















秘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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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印人员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4243号
原告:江苏耐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德华村吴庄组。
法定代表人:梅良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东街王家峰******。
法定代表人:胡灯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耐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耐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张玉来
人民陪审员  汪玉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 飞
书 记 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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