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发文稿头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承办部门
高新区
案 号
(2021)苏1084民初4243号
拟
稿
承办人/法官助理
核
稿
限特定案件/事项
签
发
限特定案件/事项
法官签署
审判长/独任法官
参审法官/陪审员
承办人/参审法官
是否上网
(不上网理由)
校 对
法官助理/书记员
秘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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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印人员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4243号
原告:江苏耐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德华村吴庄组。
法定代表人:梅良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东街王家峰******。
法定代表人:胡灯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耐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耐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张玉来
人民陪审员 汪玉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 飞
书 记 员 朱 琳